法律

碾伤雇员,诉请赔偿

  由于被告擅自操作,原告在安装机器的过程中被机器压伤,达成赔偿协议后拒绝履行。8月4日,江西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贾某成功获得赔偿。

  2009年4月,被告邓某明在江西东乡县创办个体木炭厂,从山西省榆次区英凯机制木炭厂购买相关设备,被告负担工资,原告受厂家指派进行安装指导,安装过程中,由于被告擅自操作合闸送电,机器转动而将原告左手食、中、无名三个指头压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且双方通过被告所在村委会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0元,当场支付人民币4000元,余款21000元在三个月内付清。后原告返回山西,约定赔偿期限后,原告多次致电被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被告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以不合格机器抵付赔偿款,期间原告为赔偿一事多次往返于山西榆次与江西之间,在无奈下,一纸诉状将被告邓某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邓某明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尚欠原告赔偿款21000元,应当给付。被告辩称木炭机器有问题,用机器折抵赔偿款的诉求无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邓某明期限给付原告贾某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