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监护人为小孩意外受伤赔偿
湖南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鹧鸪岭村妇女刘某君,为乡亲义务临时照看小孩,却因疏忽造成小孩受伤而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零陵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健康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由被告刘某君赔偿原告幼童蒋某某人身伤害损失费22120.3元,其已支付的8000元予以抵扣。
鹧鸪岭村2岁女童蒋某某,因父母外出打工,随爷爷奶奶在家生活。去年8月2日早晨,蒋的奶奶要下地干活,恰逢本组的刘某君放牛路过。蒋奶奶便请刘某某将其孙女带到刘家临时照看。刘某君把蒋某某带回家后,自己回屋喂猪,而让蒋某某一人在屋外大便。没过多久,刘某君听到狗叫声和蒋某某的哭声,急忙跑出来,只见蒋某某正被前来争食大便的几条狗咬倒在地,刘某君就赶紧打跑了狗,又马上告诉了蒋的爷爷奶奶并积极协助救治。蒋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经济损失共计36867.2元。事后,刘某君支付了蒋某某8000元医药费,但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今年1月,蒋某某的父亲以其女儿代理人的身份,将刘某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所受损失,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争议焦点」义务帮忙照看小孩,因疏忽造成小孩受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零陵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罗某男说,本案被告刘某君基于邻里乡亲的友好关系,好心代为照看原告蒋某某,义务充当其临时监护人,本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之规定,本案被告刘某君从接受委托起,作为原告的临时监护人,即担负起《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但被告刘某君将年仅2岁的原告独自留在屋外,疏于照看,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原告被狗咬伤,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本案被告并非侵权行为人,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能力及临时监护系无偿看管,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做好事是一种美德,但做好事同样要履行法律义务。一定要尽职尽责,将好事做好。否则,就可能给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也使自己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