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专门机构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设立中国公证员协会专门机构。
第二条专门机构隶属于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协会某一专项工作的开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
第三条专门机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和有较高水平与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专门机构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一)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各专门机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
(二)各专门机构在若干委员中确定秘书长一人,负责该机构工作计划及联络召集工作;
(三)各专门机构认为有必要时,经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四条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专门机构具体包括:
(一)中国公证员协会维护公证员职业合法权益委员会(简称“维权委员会”);
(二)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惩戒委员会(简称“惩戒委员会”);
(三)全国公证员统考事务委员会(简称“考务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会员部在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专门机构日常工作计划的协调、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