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登记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仍须赔偿

  早报讯青岛市民张先生在城阳一处正在建设中的服装城购买了一处商铺,服装城承诺去年10月开业,结果一年过去了,不但商场没开业,连公司也变更了。“我们签约的公司现已变成另一家公司,新公司只答应返还购房钱,但却不给赔偿违约金。”昨日上午,张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反映说。

  张先生介绍说,2006年底他与这家服装城所属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事前先支付给公司1.1万元订金,公司在合同中承诺这处商场将于2007年10月正式营业,如果公司违约,除退还购房款外,还将赔偿双倍订金。“到公司承诺的合同日期时,大楼还没有完全盖好。”张先生说,没想到今年3月,原来的公司又变更成了经营家具的另一家公司。

  昨日下午,记者与新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取得联系,他说,他们现在只能赔付业户购房款,至于违约金还要再商量。对此,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说,公司变更后仍要承担以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新公司违约不仅要赔付业户退房款,同时还要赔偿业户双倍订金,如果双倍订金不足以弥补业户损失,业户还可提出赔偿要求。(记者锡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