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部公证提存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充分;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的条件为: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