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易过期但市值尚存证券公司注销权证是否合理

  近日,北京市民崔鹏在购买权证时因交易日期存在歧义而错过交易日期,导致自己购买的权证无法交易。因自己的合法所有被公司毫无根据注销,崔鹏将湖南华菱管线、招商证券、招商证券北京新街口外大街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湖南华菱管线返还华菱JTP1剩余的价值5000元,招商证券、招商证券北京新街口外大街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记者了解到,此为北京首例权证被注销诉讼纠纷案。11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公开审理。

  今年2月22日,崔鹏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外大街营业部以限价0.016元作为委托价格,委托购买湖南华菱管线的华菱JTP1认沽权证,共计50万股。当日收盘时,华菱JTP1价格降至0.01元,当时价格未归为0。根据公告,华菱JTP1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到2008年2月25日起终止交易。

  2月25日,崔鹏发现在“资金股份”列表中的权证已无法交易,但尚剩余5000元市值。随后,华菱JTP1被华菱管线、招商证券注销,崔鹏招商证券股票账户中的资产也相应的减少了5000元。

  崔鹏认为,虽然华菱JTP1在22日收盘价降至0.01元,使他以0.016元买入50万股当天就亏损3016元,但毕竟还剩余5000元的市值。华菱JTP1因面值未归“0”,所以其是崔鹏的动产。由于湖南华菱管线、招商证券注销崔鹏的权证,使其资产相应减少了5000元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财产。

  11月12日,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崔鹏表示“华菱JTP1”认沽权证应由市值部分及权利部分两部分组成。崔鹏讲,被告宣称权证在行权终止日未行权将予以注销,但被告注销的不仅仅是“在约定期间以约定价格出售其对应的股票”的权利,更将崔鹏尚未亏损仍拥有的动产即剩余市值部分注销。

  崔鹏讲,被告关于华菱JTP1认沽权证最后交易日规定有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在被告的相关文件里提到,‘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到2008年2月25日起终止交易。22日为周五,而25日则是周一。期间的两天是周末,是不能交易的。”崔鹏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而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定,由于被告的歧义,导致最后交易日期不明确,极易使原告理解为2月25日仍可以卖出,因此应按照有利于消费者一方规定,即应理解为25日仍可交易。

  崔鹏认为,被告所称行权终止日未行权的“华菱JT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规定有歧义,强行注销市值部分行为无效。崔鹏讲,当权证价格降为0时,因其市值部分自然也将变为0则自然不存在此问题,但“华菱JTP1“在2月22日收盘时价格为0.01元,被告对其提供的交易规则的解释以及注销的行为,剥夺了他的动产。被告将自己居于可以获得别人账户剩余市值的有利地位,显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因此被告该行为无效。

  被告湖南华菱管线代理人则表示,华菱JTP1认沽权证从2月25日起终止交易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开始的当天即25日不算入终止交易期间,因此应从下一天即26日开始计算。而2月25日仍可交易,崔鹏仍应有机会卖出变现。

  被告代理人认为,其行使注销行为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造成的亏损应当由崔鹏自身负责。

  对此,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