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谨防旅游合同藏"猫腻"

  随着天气的逐渐转暖,省会很多市民已经开始盘算着外出旅游了。但是,从媒体对春节期间的旅游盘点来看,部分地方混乱的报价、霸王条款、歧视性收费、含糊的宾馆标准,这些藏于旅游合同里的“猫腻”,着实给游客添了不少“堵”。这也为省会市民提了一个醒:在准备报团进行春季旅游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旅游合同里的那些“伏笔”。

  随着旅游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旅行社纷纷采用压低报价的方式招揽游客。从春节期间旅游市场的反馈来看,同一日程、同一线路的价格最高竟相差近3000元。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在诱人的旅游合同背后,却隐藏着消费者不易察觉的“伏笔”。如一些号称“全程无自费”的线路,往往会把“购物店”作为必去“景点”标注于格式合同内,以此诱导游客前去购物。另外,对老人孩子等消费意愿不足人群多加费、对宾馆星级标准含糊其辞等“潜规则”,也是旅游合同里一些常见的“猫腻”。

  据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是部分旅行社没有使用规范性旅游合同,而是使用其自行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在设定上,有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为其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种“伎俩”埋下“伏笔”。而对于并不了解这一行业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很难预测到合同里的漏洞和可变性。由是言之,市民在旅游时,一定要选择那些具有正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旅行社,并在签订协议时,看清标价中所包含的旅游项目和其费用,对那些涉及诸多细节,比如日程、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用餐等方面的表述要认真查看,确保其严谨明确。

  当然,防止这种情况,旅游监督部门责无旁贷。要进一步规范旅游合同,从制度上避免非规范性旅游合同和霸王条款。比如采取将旅游行业中的投诉热点,如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给予一一明确,并用违约金的形式细化、量化违约责任等方式,对旅游行业规范管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名游客的利益以及旅游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