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严禁恶意囤积食用盐、哄抬食用盐价格

  10月22日,就规范四平市食用盐销售价格和流通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和四平市盐务管理局联合下发通告。

  通告强调,食用盐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各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的销售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通告指出,食用盐的批发业务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即除市盐业公司外的其他食用盐经营者只能从市盐业公司以批发价格购进食用盐,以零售价格卖给消费者,不得自行定价转卖其他经营者。

  通告要求,盐业公司必须保证食用盐的品种齐全,保持合理库存,满足市场供应。

  通告指出,严禁经营者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各经营者以各种方式私自从相邻的其他市、县及省份购进民用食盐,扰乱四平市食盐市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希望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