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商做市制度解读
2014年06月0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发布实施,该管理规定与前期已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简称《股票转让细则》)一起,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做市转让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做市制度介绍并解读如下:
一、做市商
(一)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二)做市商应遵循《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做市业务准入与终止,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业务管理、决策及相关部门职责,禁止性规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内容。
(三)《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还为除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做市业务预留了制度空间。
(四)挂牌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由2家以上做市商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板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库存股
1、取得方式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股东在挂牌前转让;(2)股票发行;(3)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4)其他合法方式。
2、最低限额
(1)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孰低),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除前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交易方式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具体方式如下:
(1)做市商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2)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
(3)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做市商按照其报价与投资者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
(5)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做市商之间为调节库存股可以进行股票转让。
(三)功能
1、提高股票流动性,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做市商会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可以随时进行买卖,活跃市场。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只要由做市商出面,交易就可以进行。因此,做市商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
2、价格发现
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3、稳定市场
每家挂牌公司至少有2家或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业务,如果某一做市商的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交易量必将受到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很大的缓解,市场的投机性降低。
三、做市商的选择
挂牌公司在选择做市商时需考虑如下因素:
(一)资金实力,包括总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保证金总额、股东背景与结构等。
(二)风险管理能力,包括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研究能力和议价能力,要精通期货及期权交易相关规则、细则及各种管理办法,掌握相关品种的现货基本面资料,为挂牌企业股票定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