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退市公司怎么进行交易

  一、新三板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2013年2月8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对因上述第(三)、(四)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二、退市公司怎么交易?

  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整体平移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后,其交易方式未做调整。具体为:

  (1)转让时间:股份转让日委托申报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交易方式:在股份转让日15:00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成交。

  (3)交易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每“手”等于100股。

  (4)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

  (5)报价单位:A股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B股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为0.001美元。

  (6)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7)每只股票每周转让次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股份分类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五次:

  i)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ii)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iii)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三次。

  未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方式。

  投资者可从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上识别股份转让的次数。每周转让五次(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每周转让三次(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仅于每周转让一次(星期五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8)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是指在最终撮合成交前若干既定的时间点,对每一时间点前输入的所有买卖委托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撮合所形成的价格分时点进行揭示的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是在现行集合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三、两网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适用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制对象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两网及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不适用此细则。对于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投资者参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买卖前,应到主办券商或其所属营业部阅读《风险揭示书》,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