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土地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发生土地争议时,比如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等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协商、调解不成的,既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