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临时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一、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情形

  下列3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以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3、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有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经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