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逝留债务,子女继承遗产被诉索债
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武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邹某某欠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武某某负担。
原告邹某某长期跟随被告武某某的父亲武XX装卸水泥,2012年12月28日经结算,武XX应付原告邹某某工资11000元,武XX以手头紧为由暂未兑付工资,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邹某某出具一份欠条,约定该款于2013年年底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2013年10月7日,被告武某某的父亲武XX因病过世,2013年10月19日,被告武某某将其父亲武XX遗留的农用车变卖,获得现金11700元。2013年12月22日原告邹某某到被告武某某家商谈还款事宜并出示被告父亲武XX生前所写欠条,但被告武某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邹某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邹某某自愿放弃向被告武某某主张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武某某的父亲武XX因资金紧张拖欠原告邹某某工资11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武XX在付款期限到期日前因病过世,被告武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亲武XX的遗产即农用车并将该农用车变卖得现金11700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武某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即农用车并变现,应当清偿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但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原告邹某某当庭放弃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