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概述
摘要:本文介绍了合伙合同概述一系列相关内容,合伙合同是指两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一、合伙合同的概念
合伙合同是指两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合伙合同产生合伙组织,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目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组织的不断出现已成为社会生产经营,尤其是私人经营中的一种趋势。因为,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能力大于合伙人各自能力之和,大大加强竞争能力,提高成功的机会。正因如此,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分别承认了个人合伙、法人联营和合伙企业的存在。并分别赋予它们不同的民事法律地位。合伙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从广义上来讲,它应包括民法通则所确认的个人合伙合同和法人半紧密型(合伙型)联营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所指的合伙协议。
二、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伙合同主体的同一性。合伙合同的主体是全体合伙人,且均称之为合伙人。合伙人至少两人以上,一人独自出资经营,不称其为合伙。合伙合同主体的同一性,不同于其他合同,其他合同主体则是相对应的两种主体,如出卖人和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定作人和承揽人等等。
2、合伙合同目的和经济利益的共同性。合伙合同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目的,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各合伙人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获利大家均获利,亏损则大家均受罚。这同其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获利,是以对方支出为代价有明显区别。
3、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行性。在合伙合同中,各合伙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也承捐同样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行性是由各合伙人共同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而其他合同其有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即一方享有权利是以对方承担义务为基础的。
4、合伙合同具有组织性。实体法可分为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类。组织法为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行为法则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进行各类活动的行为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合伙合同则为规定合伙组织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规则,接近于法律中的组织法,因而具有组织性。正固如此。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合伙合同。
5、合伙合同具确连续性。合伙合同属继续合同,即合伙合同一旦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就连续存在,直至合伙解散而消灭。至于合伙期限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在法国,合伙期限不得超过99年。
6、合伙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