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1、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比我国合同法就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

  2、合伙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3、合伙合同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4、就出资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5、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伙合同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约定,使亏损的分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利润比例来决定,分享多大比例的利润,就应分担多大比例的亏损。

  6、合伙合同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即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不需要公证。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