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间的借条有效吗?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回放

  赵某与妻子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3月的一天,妻子曹某以买卖二手房为由要求丈夫帮忙给她借钱。为了支持妻子,赵某从朋友处借了7000元。“这钱我很快会挣回来的,到时还你啊!不信给你打个欠条也行”,妻子曹某当时还怕丈夫“信不过”,准备给打张欠条。“打欠条就打欠条,这可是你说的!”赵某顺手拿来了纸笔。曹某接过钱,还真就给丈夫打了一张关于借款7000元的借据,还很郑重地摁上了手印交给了丈夫。

  2005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赵某和曹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后赵某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曹某拒绝。无奈之下,赵某拿着曹某打的欠条来到海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偿还欠款7000元。

  而曹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向前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赵某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

  判决:离婚妻子要偿还借款

  海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某和前妻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妻曹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对赵某要求前妻曹某偿还欠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曹某所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向赵某出具欠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判令曹某偿还赵某欠款7000元。

  我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说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再次,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