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有哪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二、业主大会议室规则的法律效力
业主议事规则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而法律法规不禁止,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上有效。另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相关法律规定
1、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