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指什么
第一类业主:
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民法典》规定了几种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方式,具体有依法登记取得、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继承、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通过这些方式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属于业主。
第二类业主:
基于房产买卖行为及合法占有的事实被认定为业主。
对于这一类业主,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买卖行为是一手房的买卖,也就是买受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至于二手房买卖,情况比较复杂,在交易中也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仅通过一般性的规定很难覆盖具体的个案,这也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
再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所称的”占有“指的是”控制“加”支配“,此处的占有是继受取得(自建设单位转移而来)、合法占有、自主占有、公然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存在承租关系、借用关系)。
有权,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
即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目的是维护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这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存在根本区别。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盗窃分子是直接侵害人、业主的损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的,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