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成立要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3、形式要件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伙人加盟前告知其具体合作事项的当前情况(比如负债等)后,合伙人仍表示愿意“有难同当”,坚持入伙。

  就结成法律上的合伙人,受法律的约束。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以在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自愿入伙者,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签订二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就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转让能够顺利进行。避免转让过程带来的麻烦,协议的内容对转让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在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要注意的是要通知债务人,避免以后麻烦缠身。

  转让的双方签订二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让大家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在转让协议中,也规定了纠纷的解决方法,同时也防止了转让纠纷的发生。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债务的转让不能有效。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也不能任意拒绝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后,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如第三人对债务所设定的保证及抵押,在债务转移时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等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和密切关系。只有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担保时,原来的保证等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已是由新的协议产生的新的担保。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转移。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