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
反担保在法律评价上与其他担保无异,反担保适用民法典与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所以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无差别。
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指,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如果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其进行补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
(一)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
(三)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另外,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是不能用于反担保的。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可以通过依法解除反担保合同的方式来取消担保。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当事人在协商一致或者具有法定情形时解除反担保义务。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