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担保未能成立时效似过如何维权
案例:2005年1月5日,郑军向黄芳借款3万元。郑军在欠条上写明:在2006年1月还15000元,其余15000元将在2007年1月5日前还清。万军还在欠据上推举了自己的姑母邓莲作为担保人,但未由邓莲自己签字认可。2006年7、8月,经黄芳催讨,郑军归还了黄芳5000元。余款一直到2007年10月仍未归还。黄芳在多次催还未果的情况下将郑军诉至法庭。
分析:首先,作为借款合同
纠纷,本案焦点有二:一是担保是否成立,二是时效是否已过。首先,本案中邓莲并未在担保书上签字,可见担保不能成立,黄芳如在诉讼时将邓莲列为被告便无任何实际意义。其次,万军写欠条的时间在2005年1月5日,到2007年10月看似已经过了二年零九个月,但欠据承诺还清欠款的时间在2007年1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欠款类的民事诉讼的维权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见,黄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效起算应从2007年1月5日开始。因此,黄芳在200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