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当街殴打女子后逃跑,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近日,江苏宿迁一男子当街殴打女子,市民纷纷劝阻。附近市民称:男子把他老婆打了,车也没要自己就跑了。目前派出所已介入调查处理。
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需要按照严重程度来判断是那种违法行为,如果是造成轻微伤的,是行政违法行为,会被公安进行处罚,一般来说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轻伤以上,就是刑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还要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