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处分,拆迁人享房屋使用权
案情回放:周女士与父亲周老先生均为某单位职工,单位分给二人每人一间平房,后平房拆迁,周女士和父母各分得一套一居室。为照顾父母,周女士将两个一居室换成一套两居室,承租人写的周老先生。
1998年,单位按成本价出售公房,周老先生用其夫妇二人的工龄买下了该套两居室,房产证登记在周老先生名下。
母亲去世后,周女士给周老先生请了保姆刘阿姨。后周老先生与刘阿姨结婚。不久,周老先生病逝,刘阿姨持周老先生自书遗嘱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居室归其所有。
原来在刘阿姨与周老先生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周老先生就写了自书遗嘱。
律师解读
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处分
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所首席律师李松说,两居室系拆迁安置所得,其中一间是周女士承租,周女士系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如没有其一间平房,其父母不可能分到两居室。
周女士对安置的两居室享有房屋使用权。周老先生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并不能消灭周女士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利。
另外,诉争房屋使用了周老先生夫妻的工龄;购房款系周老先生支付;购房行为及房产证的取得均发生在周老先生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诉争房屋应属周老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周老先生无权单独处分。
属于周女士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在未分割前应由其父亲与周女士共有。
即便周老先生所立遗嘱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中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