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法有司法解释吗

  信托法现在是没有司法解释的,虽然有个执行通知,但是实际意义不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1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人民银行、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

  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信托事实并由信托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一个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信托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托法律关系包括如下三个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考虑到我国信托实践活动时间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传统法律意识等因素,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一样,《信托法》的制定也存在过于原则性的问题,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特点。因此,制订《解释》能够确认《信托法》立法本意。在《信托法》实施过程中,这种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容易引起人们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通过对《信托法》的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依据对《信托法》立法本意的适当理解、判断、识别,确认《信托法》的立法本意,能够最大限度保持《信托法》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一致。

  另一方面,制订《解释》能够深化《信托法》立法本意。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信托立法时没有预见到,通过司法解释能够填补《信托法》的漏洞和空隙,有效协调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之间的突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