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名册》中的相关鉴定机构情况,当事人阅读资料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并告知鉴定承办人;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意见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

  (四)一方当事人要求采用指定方式选择(或摇号方式选择),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按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选择鉴定机构;

  (五)重新鉴定的案件,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五、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规定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