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