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逾八成女性婚外情离婚
一些女人遇到工作,经济,生活琐事的压力在丈夫不能沟通的情况下,她们需要找个人来听她静静的述说,需要在情感上找到寄托。婚外恋中的男人正好是这些女人的忠实听者,也带来甜言蜜语,给予这些女人慰藉。因此,根据武汉一法律服务所的统计,离婚案中女性婚外情比例比男性高,这个比例超过80%。
2003年至今,汉阳区司法局某法律服务所代理的近150件离婚案中,婚外情引发的离婚占99%,而女性婚外情的比例逾80%,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针对这样一组数据,婚姻问题专家分析,比起男人的理性,女人比较情绪化。
41岁的小马,是某外资企业高管,47岁的丈夫则是一个小企业老板。2006年9月,两人结婚后一直没有要小孩。今年年初,小马在网上认识了一位事业单位的干部,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后发展成为婚外情。在一次网聊中,小马的私情被丈夫发现。今年3月,小马向法院提出离婚。
32岁的丽丽是武昌某高校老师,2002年,与丈夫登记结婚。去年10月的一次旅行中,丽丽结识了一名公务员,两人关系暧昧。今年2月,丽丽的“地下情”被老公发现。今年4月,丽丽向法院起诉离婚。
前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武汉某心理咨询中心婚姻问题专家、国家级心理咨询师李萍。李萍称,这个数字不能说明出轨的大多是女人,只能说明比起男人的理性,女人情绪化更明显。在婚姻中的夫妻生活、子女教育、个人欲望等方面,女性容易压抑自己的欲望,但压抑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提出离婚是表现之一。相反,男人发生婚外情后,会处理得很好,可能几年都不会被女方发现。
李萍说,根据平时接受咨询的情况,女人提出离婚以后,后悔的比例远高于男方,尤其是男方成立新家庭后,女方的不甘心表现得更强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恋不但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是损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对配偶人格价值不尊重的行为,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的。当夫妻生活出现矛盾时,需要正视并正确地予以处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不幸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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