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探视子女遭拒
王女士与丈夫郭先生离婚后,一对可爱的龙凤胎儿女归郭先生抚养。但是王女士称在一次探望儿女时,遭到前夫郭先生的拒绝,并被前夫及其家人殴打,为此将前夫郭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探望权。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权每月探望儿女两次,并规定了探视时间。
王女士起诉称,2000年9月,她与前夫郭先生生育了一对龙凤胎。但是在以后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和感情问题,夫妻双方越来越不信任,婆媳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最后不可调和。2009年10月,王女士和丈夫郭先生离婚,子女均归郭先生抚养,她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后,她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但是前夫却拒绝她探望孩子。在一次探望中,前夫及其父母将她打伤,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王女士说,她非常思念自己的儿女,忍无可忍之下将前夫郭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享有探望权。
郭先生辩称,他和家人都没有阻拦王女士探望孩子,也没有将王女士打伤,是孩子们自己不愿意见母亲。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女士虽未直接抚养子女,但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郭先生负有予以协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判决王女士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的周六上午,可从8点起将子女从郭先生处接走共同居住,次日下午6点前送回,郭先生必须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