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家庭暴力闯进寻常人家,立法缺失成为“软肋”

  新华网银川12月10日专电(记者武勇、朱俊清)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30%左右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九成以上受害者是女性。家庭暴力不再是一个生僻的术语,频发的悲剧证明家庭暴力已经闯入寻常人家。

  “暴力”闯进寻常人家

  42岁的杨女士,从1990年12月20日生下女儿起,就开始了“厄运”,丈夫对她的态度由热变冷,经常对她又骂又打。她曾经想离婚,但娘家人一直不同意她离婚,因为这对一个保守的家庭来说是耻辱。

  忍受了8年之后,杨女士从1998年开始寻求各方帮助,希望能与丈夫离婚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其丈夫一直拒绝给予她要求的经济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离婚一拖再拖。

  杨女士告诉记者,她从2001年下岗后,就没有正式工作,只能靠做保姆维持自己和女儿的生活。后来因为身体不好,疾病缠身而被人辞退。她至今没有固定住所,暂时住在朋友家中。杨女士曾经绝望自杀,2005年,她吞服20多片安眠药,被其母亲发现送往医院获救。

  银川市妇联主席李永梅指出,杨女士遭受的是有形和无形双重家庭暴力,实际上家庭暴力有三种表现形式,大致可以表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身体暴力是有形暴力,精神暴力是无形暴力又称冷暴力。

  记者了解到,杨女士的案件并不是特例,仅2007年,宁夏各级妇联共接待、受理婚姻家庭问题1230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65.5%,而在婚姻家庭问题中,因家庭暴力引起上访的案件就有368起;在法院受理的各类离婚案件中,有近四成案件的原因是女方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及精神折磨。2008年,银川市妇联和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接到305件家庭婚姻投诉(不包括在公安司法机关起诉的案件),其中132件涉及家庭暴力,占42.3%。

  中国法学会会员、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史继珉律师指出,家庭暴力事件频发的背后是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法律仍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制裁措施,也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相关部门想管也是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能为力的感觉。

  家庭暴力制造“沉默的羔羊”

  宁夏妇联权益保障部徐萍部长说,现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都与封建思想和社会压力有关,立法缺失会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维权时出现难题。现在家庭暴力危害特别大,首先就是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制造出许许多多的“沉默的羔羊”。

  银川市24岁的于女士结婚3年,因为宫外孕遭丈夫和婆婆的嫌弃。手术出院15天后,丈夫就逼她签订离婚协议书。小于不同意,丈夫和婆婆在家中对她不理不睬。由于没有得到良好的营养补充和休息,小于落下很多病。一年前她被丈夫从家中赶了出来,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家庭暴力现象各不相同,有丈夫打妻子的,也有父亲打子女的,然而还有一种更具伤害性的隐性家庭暴力--“冷暴力”,也令许多妇女“痛在心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不和谐也影响了社会和谐。银川市夏女士婚后生了一个女孩,这令“重男轻女”的丈夫极其不满。每次闹别扭,丈夫总会提及此事,并借机对夏女士百般辱骂,甚至拳打脚踢,开始邻居还出来劝阻,后来吵骂不断,也引起了周围邻居的不满。

  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主任沈小霞说,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在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其生理、心理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他们大多数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家庭暴力的蔓延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甚至造成家毁人亡的恶果。”宁夏妇联权益保障部徐萍部长说。自2000年以来,银川市平吉堡牛奶场兽医药房管理处职工常建丽经常遭受其丈夫刘参军的辱骂、殴打。2005年1月25日,刘参军酒后回家又殴打常建丽,常建丽因不堪忍受折磨,用水果刀捅伤刘参军。之后,常建丽立即打电话告诉姐姐和哥哥,并一起将刘参军送往医院抢救,但刘参军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最终判处常建丽有期徒刑15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军说,近年来,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出现一种新趋势,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中,许多受害者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以暴抗暴”,不幸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给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完善立法、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家庭暴力

  宁夏妇联权益保障部徐萍部长说,从大的方面讲,家庭暴力严重地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人格、名誉等最基本权利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痛苦中,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

  中国法学会会员、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史继珉律师指出,尽管我国出台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也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这些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加上现在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证据很难保全,相关部门想管也是有心无力。而法院判决又十分注重证据,导致家庭暴力很难处理。

  银川市妇联主席李永梅说,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综合工程,涉及社会、法律、政策等许多领域,要制止家庭暴力,最关键的问题是完善立法,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是个人和家庭间私事的错误看法。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从小抓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婚姻家庭观。

  “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实施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可以让一部分施暴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收敛,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更有效地保护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弱势家庭成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军说。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认为,家庭暴力如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针对性措施,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明确妇女联合会责任的同时,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责任。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预防、制止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说明,并引入问责制,对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有法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把家庭暴力降低到最小限度。

  宁夏妇联权益保障部徐萍部长说,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宁夏继2001年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后,于2007年7月1日颁布了最新修订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办法。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区市与宁夏一样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