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的法律适用
众所周知,个体出生后,离不开父母的抚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抚育可以说是人类本身以及整个社会延续的需要。目前,我国对于离婚双方抚养子女的方式,现行立法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为轮流抚养提供了法律保障。
轮流抚育的实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一是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家庭是子女生长的摇篮,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子女的良好思想道德形成与否,知识丰富与否,良好行为习惯养成与否,生理和心理素质健康与否,都与家庭环境和父母共同的关爱密不可分。二是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尽管父母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实际上探视权的先例仍要受到金钱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上抚养、教育等权利的实现。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的运用,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起到平衡作用,既能保障抚养子女义务的履行,又能维护离婚夫妻的抚养权利。
轮流抚养协议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逐渐被社会所接受,但对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目前尚没有一个成熟的处理意见,且《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只是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笔者认为,对于轮流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特殊情况下适用这种办法必须把握以下条件:1、双方争养或者拒养子女态度坚决,且条件基本相同,矛盾有可能激化的。2、子女年龄必须在2周岁以上,10岁以下,如子女年满10周岁,则应考虑子女的意见。3、双方住址相距不是很远,以在同一市区内居住为宜,这样有利于子女入学、入托和生活的方便。4、轮流抚养的周期以1年为宜,如子女已上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搬到抚养方处生活。
对夫妻双方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的法律适用,立法上并未赋予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裁判的依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有一整套成熟、可操作的具体处理意见,从而可避免离婚时父母双方争抚育权的“战争”,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都有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从而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