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变更抚养权
【案例】2008年,王某(男)和女友李某同居。2009年1月29日,李某生育一子,取名乐乐(化名)。后,王某和李某因琐事生气吵架,李某提出分手,王某同意。两人商定,儿子归王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育费。为确保协议得以履行,两人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今年2月,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受重伤,花掉医疗费数十万元,负债累累。因肇事司机逃逸,王某未获得赔偿。今年6月,王某以无力抚养儿子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婚育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目前而言,适婚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及非婚生子女增多。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规定,虽然王某和李某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孩子在法律上拥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获得父或母一方抚育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据此规定,本案中,因交通事故,王某已无力直接抚养儿子乐乐,而乐乐的母亲李某有固定生活来源,完全可以给乐乐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因此,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看,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给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
乐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后,还涉及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相应抚育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在李某直接抚养乐乐的情况下,王某应该支付相应抚育费,具体支付多少,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据法律并视王某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