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为结婚做绝育手术仍被拒状告民政局败诉
张刚与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区人,张刚的母亲与王花的父亲是亲姐弟的关系,作为亲表兄妹的两人,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
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当事人所在村庄属于贫穷落后的地区,“舅表婚,亲上亲”的观念还很浓厚,于是双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
2007年9月,张刚和王花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在得知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2008年1月,张刚和王花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张刚和王花认为,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已经决定以后不生育,即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刁难,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经过行政复议仍被拒绝登记后,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