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姑表兄妹结婚不和起纠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4月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施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无效,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施某的父亲施某某与被告王某的母亲施某娥系同胞姐弟,施某与王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97年2月经双方父母的撮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12月,双方隐瞒系表兄妹关系的事实,在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1990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某茜。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常因性格不合,对家庭事务看法不同,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

  施某于2013年12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系无效婚姻。又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