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彩礼”不能保“婚约”

  案:

  婚约上个巨额“保险”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家住尚志市帽儿山的农村小伙孙占彪眼看要22岁了,可是因为家里穷,连几间像样的房子也没有,村里的姑娘谁都看不上他。就这样,孙占彪一直连个女朋友都没谈上。在村里,和他同龄的兄弟大多数都已经抱上儿子了,有的孩子都会打酱油了,眼看自己要成为大龄光棍,孙占彪着急,孙占彪的父母更着急。

  为了早日抱上孙子,孙占彪的父母到处托人,终于给儿子介绍了邻村的姑娘李英。李英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但她长相清秀,性格外柔内刚,两人见面后,都挺满意。很快,陷入热恋的二人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按照当地的习俗,两家亲戚见了面,举行了一个隆重的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孙占彪亲手将一只贵重的祖传玉镯戴在李英的手腕上,把李英感动得流下了眼泪。在李英心中,自己这辈子已经属于孙占彪了。

  眼看自己就要正式告别单身,孙占彪整天高兴得合不拢嘴。可是,这时李英却把他约了出来,希望他能出去打工赚钱,为以后的生活多赚些保障。看着心上人期待的眼神,孙占彪只好点了点头,他也不想让李英受委屈。不过,他觉得外出打工很辛苦,不舍得让李英受这份罪,坚持自己独自一人出外打工,李英最后也答应了。可是,当李英的父母知道了这对年轻人的决定后,却大吃一惊,他们担心孙占彪出去后会变心,说得李英心里没了底。不过李英是个很有主意的姑娘,经过一夜的苦苦思索,她想到了一个主意。于是,她再次把孙占彪约了出来,开门见山地说毕竟我们要分开一两年,如果你真心爱我的话,不如拿出一笔钱放在我手中,如果你不回来娶我,那就不能要回。孙占彪一听觉得有道理,便一口答应。孙占彪的父母一咬牙还是东拼西借凑了4万元交到了李家。

  孙占彪出门几个月后,和一个叫兰芳的姑娘熟悉起来。兰芳出门打工已经几年了,对哈尔滨的情况十分熟悉,经常在工作和生活上帮助他。很快,孙占彪发现自己喜欢上了兰芳,他感到自己与兰芳之间的感情才是自己寻找的真正爱情。一晃就到了年底,孙占彪手中有了一些积蓄,和兰芳的感情也发展到了难舍难分的程度,他终于下定决心要跟兰芳结婚。于是,他给李英写了一封信,说明了一切,并表示她也可以另寻心上人。李英接到信后以泪洗面,李英的父母也破口大骂孙占彪“负心”,但人在天涯,他们也无可奈何,手中的4万元“保证金”似乎成了唯一的安慰。

  但是,当兰芳知道了李英手中的4万元彩礼后,却告诉孙占彪,他应该要回这笔钱。毕竟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钱要回来了,两人事业的启动资金也不用发愁了。于是,趁着回家过年带兰芳见父母时,孙占彪硬着头皮来到李英家,开口讨回这笔“保证金”。李英的父母气得痛骂了孙占彪一顿后一把将他推出了门。于是,孙占彪一纸诉状递上了法院,要求李英返还4万元“结婚保证金”。

  法:

  婚姻不是担保合同

  我国《担保法》是专门规范与保证行为、保证金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个法律,孙占彪和李英签的婚姻保证,是否在《担保法》管辖的范围内?另外,这笔钱的归属法庭到底应该如何判决?

  《担保法》规定,保证金和定金,作为担保性质的这样一种资金的方式是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我国的《婚姻法》也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因此,婚姻是以情感做基础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以金钱作为限制任何一方结婚自由的方式。假如说孙占彪和李英之间缔结的结婚保证金合同有效,法律予以支持,后果将十分严重:一方因为害怕付出金钱上的代价,而不得不违心与另一方结婚,而这种违心缔结的婚姻,既限制了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同时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因此,这种结婚保证金违反了我们国家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应该认定这份协议是无效民事协议,孙占彪可以要求李英家返还这4万元“结婚保证金”。

  现在一些农村家庭在儿女订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往往是一些比较贵重的财物,比如钻石戒指,或者像李英收到的祖传手镯等等,更多的是现金。如果婚姻有变,这彩礼男方能要回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在符合法定的特别情形下可以主张要回彩礼。这几种特别情形包括:第一种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是男女双方确实办理了登记结婚,但是却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还有一种是指婚前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但是由于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造成给付人给付后生活发生困难的,这三种情形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需要注意的是,后两种返还彩礼的纠纷,应在双方提出离婚的时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