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决定了责任及义务,不能忽略孩子的权益
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但不是每个父母都那么尽心尽力抚养子女,如果你就是那个不怎么幸运的子女,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案例回放一:老子也不能擅处儿子财产
日前,白下区法院审结一起父亲擅自处理儿子依法继承的遗产的案件,判决被告父亲老黄赔偿原告儿子小黄经济损失2万余元。
小黄今年14周岁,正在上初二。2006年年底,小黄的祖父去世,立下遗嘱,其中有一项为小黄继承其银行部分存款2万元。
2007年3月,小黄的父母协议离婚,小黄随父亲老黄生活。2007年年底,老黄见股市行情见涨,便在未告知小黄的情况下,将其继承的银行存款2万元取出炒股。
由于自己经验不足,在大盘见涨的态势下,老黄却连连亏钱。
小黄的母亲知道后,找老黄理论。老黄以自己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有权决定支配其财产为由,不予理会。
在母亲的引导下,小黄于2008年11月中旬诉至法庭,法院支持了小黄的诉求。
律师说法:按照《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有义务、有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小黄按照遗嘱继承得到的财产,是其个人合法的所得。
未经其许可,老黄作为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
案例回放二:子女可要求离异父母出钱治病
小东的父母于1999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确定,小东由其母杨某抚养,其父曹某每月给付小东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止。后曹某一直按约定给付抚养费。
2008年8月,小东在运动会中受伤,发生医疗费7230元。为此,小东起诉要求曹某给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半3615元。曹某已经按月给付小东抚养费,他是否还有义务负担小东的医疗费呢?
浦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曹某每月给付小东抚养费100元,但这一数额显然无法满足小东治疗伤情的实际需要。对于小东的医疗费,应该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因此,小东要求曹某给付医疗费用的一半361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律师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司法实践看,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于离婚的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费用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般情况下,双方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子女就其日常的医疗费用,无权再要求父母另行给付。
但如果子女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原先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治疗需要时,父母仍有义务单独支付医疗费用。
案例回放三:不让看孩子就不给抚养费?
徐先生与陈女士原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并生了一子。
但孩子刚刚半岁,双方就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失和。先分居,后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与徐先生离婚,徐先生同意。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离婚,所生之子由陈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但其中没有涉及徐先生探望儿子的时间。
由于徐先生没有按离婚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陈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先生给付拖欠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在执行时,徐先生明确表示与陈女士离婚后,陈女士一直不让他看孩子。所以,除非他能见到孩子,否则就不给抚养费。
陈女士承认,徐先生一直没有见到孩子,主要是自己不想让他见,怕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徐先生给付孩子抚养费是他的义务,可在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考虑他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能保障他的这项权利,不但对他及孩子的将来有益处,而且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执结此案。
为此,执行法官对陈女士进行了规劝,同时又告知徐先生,给付抚养费是他的义务,他不能因为看不到孩子就不支付。
对于执行法官的规劝,陈女士和徐先生都表示了接受。此后不久,徐先生在法院见到了孩子,也心情愉快地给付了应当承担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此案涉及的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是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徐先生没有给付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
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确定的孩子随同哪一方生活,只是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的考虑,并不表明孩子归属于一方,另一方就只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徐先生依照法律,以及与陈女士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权探望自己的儿子,但他应提出执行申请,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支付对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