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变继承,孩子房子怎么办?
郎青两口子两年前就因离婚上过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紧接着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个人离婚的事便因这个孩子的到来而搁置。在他们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没想到意外发生了,郎青因车祸不幸离世。婚不用离了,却留下了有关孩子抚养和财产继承的一堆麻烦事儿……
讲述
两口子正闹离婚
男方突遇车祸身亡
郎青(男)和明月(女)因离婚上过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紧接着明月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个人离婚的事便因这个孩子的到来而搁置。两人离婚的原因很简单,明月认为郎青不上进、没能力,郎青认为明月势力、拜金。两个人之所以没有协议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唯一的一套房产。
郎青结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小两居。两人恋爱时,明月和家人都看不上郎青买的房子,建议郎青卖了,明月的家人再凑点钱换一套。
郎青听取了准岳父母的建议,将房子卖了,加上明月家人的出资,换了一套房。由于郎青和明月工作忙,这一买一卖的事都是由明月父母操办的,郎青房子的买主直接将买房款40多万元汇到了明月账上,买房后房子也登记在了明月名下。郎青当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便没有过问和计较。
郎青没料到,当两个人闹离婚时,明月和父母均不承认郎青当初出资的40余万,并提出如果离婚,房子归明月,明月只向郎青支付30万元。郎青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最后只能诉到法院,但法院认为夫妻俩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没有判决离婚。
有了孩子后,由于经济压力加大,两个人的矛盾更加激化。孩子一岁后,离婚被重新提上日程。
两人冷战数月,明月大多数时间都在娘家居住。郎青见两个人的感情无法弥合,又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咨询律师后向法庭提出调取当时房屋买卖时付款的证据凭证,以便证明自己出资40多万的事实。
就在法院开了一次庭,还没有做出判决的时候,郎青在一次意外车祸中死亡,法院据此终结了郎青和明月之间的离婚诉讼。
郎青的父母从外地赶来,料理儿子的丧事。明月以郎青生前已在和自己离婚为由,不见郎青的父母,不管郎青的丧事,也不让郎青的父母见孩子。这些行为激怒了郎青父母,他们认为虽然郎青已死,但当年郎青买房时,主要是他们出的钱,他们应该对现有房屋具有继承权。
律师诊断
郎青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郎青的父母前来咨询时,赵三平律师告诉他们,郎青的死亡使得郎青和明月之间的财产纠葛已由离婚转变为继承。郎青的父母是否有继承的份额取决于郎青和明月的房屋是否有郎青的份额。
郎青曾经的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很显然属于个人财产。后来,郎青听从明月父母的话将房屋出售,再用卖房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郎青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涉案房产的一部分,不应影响该部分属于郎青财产的性质认定。
由于购买涉案房屋时,明月的父母也出了一部分钱,这部分应属于明月。虽然房子登记在明月一人名下,但涉案房屋应属于郎青和明月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既然涉案房屋有郎青的份额,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郎青的父母自然对该份额拥有相应的继承权。
如何证明郎青的份额?
郎青在离婚时就苦于没有证据证明买房的出资,郎青的父母便更没有证据。赵三平律师建议两位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同样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虽然当初卖房买房都是明月父母操办的,但当年出售的房屋属于郎青个人所有应该能够证明。然后可以去找郎青房屋的买主,或者从银行查证到款项出入的凭证,再一一对应,不难证明郎青房屋的出售款直接汇给了明月,后来又和明月父母的出资一同支付给了涉案房屋的出售方。
赵三平说,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便可基本呈现案件的事实,也就能证明属于郎青的房产份额。
郎青的父母可继承多少份额?
按照继承法,郎青对涉案房屋拥有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
由于两人并未拿到离婚判决,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即郎青死亡时,明月仍属于郎青的妻子,当然对郎青的遗产具有继承权。
郎青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在,即父母、配偶、子女。而对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也就是说,郎青的父母和明月,以及郎青的孩子各继承郎青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
郎青父母如何可以见到孙子?
这一要求令赵三平有些为难。赵三平告诉郎青父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异父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对祖父母没有相应的规定。再从孩子的监护权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都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因此,郎青父母对孙子的探望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最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