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你也不能娶别人”
一边是白玲违反不得再婚的约定与他人再次结婚,一边是黄军信守约定一直未谈感情之事。得知白玲再婚,黄军觉得对自己很不公平,也开始谈起了恋爱,却屡被阻挠。
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双方自协议离婚后不得另寻新的配偶”。几年之后,女方白玲先“违约”与他人再婚。
看着前妻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男子黄军在信守约定了多年之后,也尝试着开始新的感情。然而,每当快要走到谈婚论嫁的时候,白玲就会出来“搅局”,先后几次恋爱都这样不了了之。
不堪前妻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今年7月,黄军起诉到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白玲停止侵害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近日,新都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干涉婚姻自由的离婚协议违法无效”。最终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协议,白玲也停止了干涉黄军婚姻自由的行为。
离婚
协议“均不得另寻新的配偶”
黄军、白玲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三人组成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幸福的婚姻生活持续了十多年,直到2005年3月,黄军失业了。
失去工作后的黄军就像是变了个人,终日借酒消愁,不再关心妻子和孩子,对家里的大小事情也都不再过问。
眼见着丈夫每天都浑浑噩噩地度过,白玲多次试着和黄军沟通,但都没有结果。
两人的儿子正在上中学,双方家里都有年迈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黄军在家里正是急需要用钱的时候失去工作,也就意味着家里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而仅仅靠白玲的工资很难支撑整个家庭。每每想到这些,白玲都会不自觉的流泪不止。
白玲不断通过亲戚朋友去劝说丈夫,希望他能够重新振作却都不见好转。万般无奈之下,白玲想到了跟丈夫离婚。
当白玲把这个想法告诉黄军后,黄军竟然也一口同意了。于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双方自协议离婚后不得另寻新的配偶”,并于2005年11月,到民政局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官司
男子欲再婚屡遭前妻干涉
在与黄军离婚三年后的2008年,白玲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2年登记结婚。
一边是白玲违反不得再婚的约定与他人再次结婚,一边是黄军信守约定一直未谈感情之事。
得知白玲再婚,黄军觉得对自己很不公平,他想到当初双方离婚考虑到孩子还未成年,明确约定了离婚后不得再婚,而如今白玲没有遵守约定与他人结婚,自己却还是只身一人。于是,黄军也开始谈起了恋爱。
可是好景不长,每当黄军与对方交往到快要谈婚论嫁的时候,白玲就会出来干涉。
一次,黄军把女朋友带回家里,两人聊得正起劲时,白玲忽然闯进家来。白玲指着黄军的女朋友破口大骂,说了很多难以入耳的话语,一边说一边还顺手摔坏了家里的东西。这弄得黄军很是难堪,一旁的女朋友也在白玲的大声谩骂中离去,从此两人也断了联系。
还有一次,白玲听说黄军新交往了一个卖服装的女朋友,就来到黄军女朋友的店铺,对其进行人身侮辱和暴力威胁,甚至还跑到女方家里大吵大闹。黄军出于对女方人身安全和名誉的考虑,无奈只好提出了分手。
儿子吞下安眠药险酿惨剧
不仅如此,白玲还要求黄军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
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黄军在家吃晚饭,白玲忽然找上门来要求黄军向其支付5万元补偿金。
黄军认为白玲故意提出无理要求拒不给付,双方发生了争执。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才制止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儿子因不愿看到父母争执的场面服下了一瓶安眠药,幸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保住了性命。
今年6月11日晚,白玲又来到黄军的住处要求其支付补偿金,黄军再次打电话报警。
6月17日,黄军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调解,最终因白玲不同意调解方案,调解失败。
苦于白玲对自己婚姻的一次次无理干涉和反复纠缠,黄军实在忍无可忍,2014年7月,黄军起诉到新都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白玲停止侵害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新都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干涉婚姻自由的离婚协议违法无效”,最终,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协议,白玲停止了干涉原告黄军婚姻自由的行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自主权受侵害可请求法律保护
婚姻自主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五条都对婚姻自主权有明确的规定。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是何种关系,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双方离婚以后本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过上幸福的日子而不应该纠缠过往,更不应该只允许自己追求新的婚姻生活而阻止他人追求新的婚姻。”法官指出,本案就是典型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适例。作为当事人应当正确面对自己的婚姻理性看待他人的婚姻,不要受错误的想法影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