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发布,全文共19条,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房子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最为核心的资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受到关注最多,同时也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几乎都与房子有关: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言之,就两句话: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买房产权归谁。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当然,这对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特别是现今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的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找个有房的人结婚,并不意味着就会少奋斗多少年,因为那很可能也只是暂住在别人的房子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结果难免人财两空。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严重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有助于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不失为一大贡献。当然,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