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致残离婚,女子向丈夫索要经济帮助款
家住宾阳县的阿兰,因为车祸受伤致残,无法外出工作。这一伤,让阿兰对丈夫阿伟失望至极,提出了离婚;同时,她还要求阿伟对她进行经济帮助。近日,经宾阳县法院调解,阿伟同意一次性给阿兰经济帮助款3万元。
2011年,阿兰和阿伟经人介绍后相恋。1年后,两人结婚。婚后,阿兰没有工作,阿兰大多在宾阳生活,靠阿伟一人养家。而阿伟是南宁一家公司的白领,工作和收入都很稳定。夫妻俩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13年初,一次意外车祸,导致阿兰双腿骨折。可在她住院治疗几个月间,阿伟忙于工作,对她非常冷淡,这让她有些心灰意冷。2014年4月,阿兰出院后,虽然身落残疾,却执意离婚,并将阿伟告上了宾阳县法院。阿兰还提出,因她遭遇车祸后,生活困难,要求阿伟在离婚的同时,对她进行经济帮助。这个要求遭到阿伟拒绝。
法院认为,阿兰虽然还年轻,但是行动不便,导致无法正常劳动,经济上没有稳定收入,目前生活确实存在困难。阿伟有工作和稳定收入,也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这种情况下,阿兰提出要阿伟进行经济帮助的要求,阿伟对此应承担经济帮助的义务。经法院调解,7月21日,阿伟与阿兰达成调解协议,阿伟一次性给阿兰经济帮助款3万元。
知多点
夫妻离婚
符合经济帮助有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以下几条: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第二,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存在是以经济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的。帮助的内容可以是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帮助。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第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另外,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如果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