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消极确认之诉仍有实益
虽有给付之诉,但消极确认之诉仍有存在必要。
若甲未欠乙钱,或虽甲有欠乙钱。但甲已经还钱了,但是乙仍然四处向人表示,甲仍有欠他钱。〈林朝荣/笔〉
有人会说,你可以不理他,等乙来告甲,甲开庭时才抗辩没欠或已还了,但是如果你是甲,你不会觉得烦,觉得担心吗??
因为你不知道乙什幺时候会来告,但乙四处这样表示,你又很烦。
故此时,原告因“被告不当之主张,致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险”〈三人民诉238页〉,可以提消极确认之诉以消除危险。
而其实实体法也有这样类似规定,民§18条1项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其中的“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也是类似这种情形,不用等到侵害发生才主张。
民通§134条3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3〉消除危险;”,不是也是类似这样规定吗??
李惠宗博士指出“任何权利,皆应附随有救济权,故法谚有云:「凡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非权利」,故此「诉讼权利」的范围应大于「实体权利」。换言之,实体权利虽尚未遭到侵害,但极有可能遭致无法回报或重大之损害,而有透过诉讼制度进行预防性救济之必要时,应认为诉讼之提起已具备要件。”〈李惠宗275页〉
在我指的这个例子,你甲若不提消极确认之诉,不可能提给付之诉啊〈林朝荣/笔〉,因为你只是主张没有欠人钱,不是人家有欠你钱啊!
故消极确认之诉还是有用的。
李惠宗→宪法要义,李惠宗着,元照出版2002年7月版〉
林朝荣/笔→林朝荣博士上课笔记
民通→民法通则
民→台湾地区民法
三人民诉238页→民事诉讼法新论,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材着,2000年7月,三民书局
有人会说,我说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发生,那会有人这样子。
其实还是可能的用,因为可能一群人一起出去玩,到了最后对费用之分担有了争执,他认为他只须负担多少,但别人却不这幺认为。
或是合伙时,拆伙时,对权利分配或义务分担有了争执。
甚至,每个人都可能存在,对方宣称对我有怎样之债权,但我却认为他没有对我有这种债权的情形。
有时这种宣称可能是为其下一步之犯罪或侵害行为作为准备,作为借口,托词。
故消极确认之诉,可以保护人权。
没有人喜欢蒙受“不白之冤”的。
法律上的规定,大多有其原因及用处的,不是故意装神弄鬼的〈林朝荣博士上课笔记〉
虽有给付之诉,但消极确认之诉还是有用,因为原告只是主张没有欠被告钱,不是主张被告有欠他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