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拖轮进行海上救助的规则之特别补偿的规定

  特别补偿是为鼓励救助人积极地对环境构成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财产进行救助的一种规定。这项规定认为,即使救助作业未能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效果,救助方亦可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效果时,可以增加特别补偿额的规定,增加额一般不超过30%的救助费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最高达到救助费用的100%

  特别补偿的支付额是特别补偿额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如果由于救助方的过失与未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剥夺或部分剥夺救助方获得的特别补偿的权力。特别补偿只能由船舶所有人支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依法对其它被救助方或责任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