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暖心故事众筹骗局!我国众筹骗局的法律认定与处罚?

  2017年11月,麦克卢尔和男友达米科在GoFundMe发起了筹款活动。麦克卢尔声称,她因车子汽油不足受困高速公路,结果一名无业汉博比特把身上最后的20美元给了她买汽油,她因此为博比特发起众筹,以此表达感谢。然而,2018年8月,博比特指责麦克卢尔独吞善款,利用这些钱同男友外出旅游,还买了豪华车,而博比特只获得75000美元。据报道,在3人对簿公堂之后,调查人员却赫然发现,原来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个谎言,3人串谋杜撰了一个温馨的故事,骗取善心人士的捐款。

  目前,他们被控二级盗窃罪,如果罪名成立,将面临5年到10年监禁。GoFundMe已表示,会把筹得的40.3万美元偿还给捐款的14000人。

  我国众筹骗局的法律认定与处罚?

  众筹在中国可能遇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显著特征是:不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2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债权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上述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债权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那么互联网众筹融资是合法的吗?

  互联网众筹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

  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所以合法。

  目前国内主流的众筹就是这两种。产品众筹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产品众筹:发起方在众筹网站发起项目,审核通过后既可以上线;参与方,在众筹网站支持商品,即可得到相应的回报。

  股权众筹:融资方在股权众筹网站发起项目,审核尽调通过后上线;投资方,在股权众筹网站投资项目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