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正。《商业银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创新日趋活跃。与此同时,在金融业态上,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迅速崛起,P2P贷款、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对银行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相比之下,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因此,我们应适应金融创新需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理念,在立法层面予以回应,对金融创新活动加以规范和必要的约束,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增加切实可行的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发展
一是适应商业银行新业务发展,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正时,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还主要集中于传统银行业务,经过近十余年的改革和创新发展,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已远远超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满足客户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转型。为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