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行政诉讼时效不是三年,而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