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连云港首个医闹获刑案例

  【案情介绍】

  2006年,何某因交通事故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对该医院的处理和治疗结果不满意,与医院发生纠纷,何某及其亲属多次上访。

  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及妻子赵某带领20余名亲属来到医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何某等人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并与保安相互追打,后何某等人对医院的收费亭、警务室、导医台等处门窗玻璃、电脑、花盆、栏杆等物品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今年8月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该起“医闹”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积极参加的赵某等7人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何某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分别判处何某等7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规速递】

  《刑法》原条文: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即将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将“医闹”等违法行为入刑。因此群众在维护自身权利、处理纠纷时应当采用正当方式,出现医患纠纷,患者及家属应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对于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会给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