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能否主动调低违约金

  我是去年5月份借给我的朋友彭某五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彭某打了一个欠条给我,当时我们约定三个月后归还,月利息一分,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按照一天五百元支付违约金。可到期后,彭某没有归还,多次讨要也不接我电话,无奈之下我只好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公告送达传票的,开庭的时候彭某也没来,法院缺席审判,后来我听说我们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问:在彭某没有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调低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虽然被告缺席未答辩,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这一规定要求,在确定违约金高低时,首先应当考虑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得约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即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同时,《合同法解释二》又有限制的承认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在被告缺席未答辩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坚持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