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王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结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郑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