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遭查封怎么办,依据《合同法》卖方应双倍返还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在等待过户时,房子却因为卖方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去年6月,市民刘先生与商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商先生位于瓜渚湖附近的二手房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刘先生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7月下旬,刘先生支付了90万元房款后,双方约定8月1号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办理手续时,因商先生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该套房屋已被柯桥区人民法院查封,而查封期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因商先生资金紧张,无力解除查封。无奈,刘先生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双倍定金10万元。
庭审中,商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他认为合同中仅对毁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而刘先生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只愿意返还已支付房款。
对此,仲裁庭认为,合同解除后,商先生应当退还刘先生已付购房款。而且,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