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其赔双倍工资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某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员工9个月的双倍工资14721元。
2012年2月28日,华某应聘至宣城市某玻璃公司担任门卫一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至12月,华某在担任门卫职位时的工资总额为14721元。2012年12月27日,因公司将华某安排至车间工作,华某申请辞职,并于2013年1月1日离职。华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2年4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9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华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自2012年2月即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华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