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作满十年不等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劳动者具有决定劳动合同是否续订,以及在决定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单方面决定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但仍然无法得出工作满十年必然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果。因为还要证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当然,实践中如果都要求劳动者承担有关“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这对劳动者来说,要在争议发生的事后,提供出可查证的证据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即便劳动者明明提出过,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否认的应对策略。显然普通的劳动者是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反之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由于“不能自证其无”,显然用人单位无法完成其有关“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均未表示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从而公司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那么公司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得少数不诚信的劳动者获得不当利益。

  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专家提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争议中,合理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如下:劳动者应当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成立负举证责任。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仲裁庭应当考虑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由心证进行案件处理。”但不管怎么说,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好还是能够掌握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曾经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案例】曾某1989年毕业后就到了某服装公司工作。1999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到2009年6月30日止的十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6月30日,某服装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通知曾某自次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曾某与2009年10月30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服装公司辩称:曾某虽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满十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其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合同续签的意思表示。2009年5月21日,公司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达曾某,通知载明:“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特此通知。”2009年6月30日,服装公司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过挂号信送达曾某,通知载明:“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书面通知你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后,至今未收到你对劳动合同续订与否的意见。为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因此,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错,不同意与曾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对曾某的请求不予支持。